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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作者:办公室 发表日期:2017年03月01日

  

序  言

 

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直属汕头市教育局的公办全日制省级重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学校于1983年由汕头市第五中学改制成为全日制职业高中,即汕头市鮀滨职业中学。1999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鮀滨职中与市外语中专、市旅游中专三校合并。2004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市贸易成人中专并入。2006年1月,更名为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简称“鮀滨职校”;英文名称为Shantou Tuobin Vocational-Technical School。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汕头市汕樟路35号,邮政编码为515041;官方网址是 http://www.sttbzx.com。

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法定注册地址。

第四条  学校由汕头市教育局主管,经汕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技能为核心,以素质为根本”的职业教育办学方向,立足汕头市,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层次,促进中职教育与人才培养、生产实践、服务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学校承担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工作,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培养外语商贸、信息技术、财经旅游等中等职业专业人才;承办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岗位轮训及相关技能考试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设置和调整专业或学科,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五)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评聘岗位相关人员;

(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七)开展与国(境)内外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

(九)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学校文化

 

第八条  学校融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性、职业性和个性化于一体,实践“基础+专业+特长”的三维人才培养模式,形成“可就业,可升学”的办学特色。

第九条  学校本着服务于社会、有利于学生、有益于企业的原则设置、调整专业和整合课程,做到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形成“加强基础,强化训练,严格考核,发展技能”的专业特色。

第十条  学校校训是“厚德、砺技、务实、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校徽图案以蓝天辽阔、潮声激扬的大海为背景,希望的风帆勇往直前。扬起的风帆是“鮀滨”首个拼音字母“TB”的艺术造型,风帆之下是四本打开的书,象征着鮀滨学子在这里扬帆起航,在知识的海洋中自由徜徉。层层的线条也意味着学校创办以来几经合并与改名,历经沧桑终成规模。风帆之外以圆形为周,“汕头市鮀滨职业技术学校”的拼音字母镶嵌其中,体现了所有鮀滨人凝聚一心、共建和谐校园的美好心愿。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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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金色的梦想》。

第十三条  学校校刊为《汕头滨》,校报为《北斗星》。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党组织保障监督、教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安全、后勤、行政等具体方面的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均由汕头市人民政府批准聘任。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培养适用的专业技能人才;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各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负责推进德育、教学、后勤、行政各个线条工作的开展;

(四)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和组织体育卫生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

(五)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廉政建设,积极提升干部行政管理能力;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选拔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六)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

(七)组织实施与完善工作岗位责任制与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八)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九)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办出品牌;

(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十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部署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

(十二)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积极发挥其在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组织教学过程中的核心、监督和保障作用,除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建立党总支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各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一)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党总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有些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会议具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主要事项,研究处理教学、行政后勤、学生管理等工作。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对校务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以适当的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二节    内设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由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实训处、招生与就业处等六个部门组成。各处室设正职1人,副职2人。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学校文秘、会务、机要以及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和党群组织等工作;协助领导做好学校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制订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和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负责学校教务、考务、学籍、教学资料统计及图书馆管理等工作;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教师业务档案;配合做好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和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等工作;负责体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处负责班主任队伍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奖学、助学及内宿管理等工作;负责校园文化活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务处负责校产、财务及食堂、宿舍、水电、通信等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学校设备购置、基建、爱卫、绿化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训处负责实训室、实训基地的建设、管理、维修工作,负责各专业技能培训考试考核有关考务工作;负责校园信息化和网络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招生与就业处负责招生和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社会实践、就业指导与推荐工作等。

 

第三节    其他组织

 

二十六  学校按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在党总支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和审议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4.听取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和代表讨论意见回复情况的报告;

5.听取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6.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7.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8.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9.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选举推荐,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并经公示后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老、中、青、妇、非中共党员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议须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代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事务。

第二十八条  家长委员会。

(一)家长委员会是由学校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代表全体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工作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设立家长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委员8名。

(二)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听取学校关于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安排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就学校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

2.建立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定期沟通协调的议事机制,就家长、学生、社会等反映的有关问题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协商;

3.发挥全体家长的优势和特长,与学校紧密协作,在依法治校、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开展校外教育实践等方面,积极为学校和学生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学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积极向家长和社会宣传解释学校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动员所有家长,积极学习教育知识;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学校活动和家长培训,增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协调一致;

5.选派家长委员列席学校校务、教务等会议,与学校一起组织家长听课、家长接待日,参与对学生和教师的评价,帮助学校改进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

6.尊重教师劳动,在精神上关心、鼓励、支持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大力宣传教师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宣传家长尊师重教典型事例,宣传品学兼优的学生和先进班集体;

7.促进社会教育,支持和帮助学生的校外实践活动,为学校和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

8.家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家长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三)家长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会议,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委员会工作报告,研究确定委员会各项工作。参加会议的家长代表应达到会员代表总人数的80%。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家长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时,其他家长会委员可以1/3以上联名召开,由家长委员共同推举一人临时组织并负责。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校党总支领导、校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二)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1.听取学校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学校学生会;

3.讨论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班级学生直接选举产生。

(四)学生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学校党总支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主持其日常工作。

 

第五章    学生与德育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树立公民意识,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技能证书;

(四)依据国家政策申请国家免学费和享受国家助学金,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及奖学金和其他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学期间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三)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以校训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学校引导并帮助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服务体系,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服务和就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的奖助学项目;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创业实践。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规定,制定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范,做好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诸方面进行考核,对品学兼优或某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违规的学生,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依法对在校生予以学校保护,为学生维护自身合法的公民权益提供指导和帮助。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形式,就与学生合法权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征询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校团委会申请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经学校团委会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团委会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育人为本。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将德育全方位融入学校各方面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和落实学校德育工作。建立健全班主任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一支能对班级学生进行有效教育和管理的班主任队伍。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班级为点、家庭为面、社会为体的立体式德育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组织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坚持规范化的国旗下讲话活动,进行以爱国主义为主旋律的思想道德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的作用,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相关要求开足德育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中主渠道、主阵地的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等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实行全方位的德育考核办法。

第四十七条  学校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办学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岗位结构比例。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中等职业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应当持证上岗,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五十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一支具有中等职业特色的教师队伍。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逐步提高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比例,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具备任职条件的教职工进行竞聘上岗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学期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或工资、续订劳动合同、评优、评先等的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劳动合同、校规、校纪者予以相应惩处。将师德表现作为考核、评聘、进修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在学校工作期间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符合、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福利待遇;

(二)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竞聘等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或申诉;

(七)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在学校工作期间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完成本职工作;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教师,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如有异议,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受理校内教职工申诉。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各处室主任、工会主席、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校长办公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七章    教学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现实的办学规模和专业布局设置教学专业部,由一个或几个相近的专业教研组组成,协助教学管理业务部门落实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和提高教师教学业务水平。

第六十条  学校确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建设,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组织形式,打造“一课一得”的有效课堂。

第六十一条  学校注重开展专业实践教学,保证实践课时比重,积极改善教学条件,加强校内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做到理实一体,培养学生专业操作能力和实践技能。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突出职业技能训练。

第六十三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完善教学质量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结合学生实际,改革学生学业评价体系,强调过程性评价,倡导评价方式多样化,对学生进行综合性评价, 树立多元化的评价观。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校园建设,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更新教学管理手段,建立现代教学管理模式,加大教学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

第六十六条  学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八章    校产及财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加强校舍、校产、水电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有关规定管理,做好校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资产配备、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管理和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

第七十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决算,建立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执行财务审批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第七十三条  学校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强化预算管理,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    安全及后勤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安全预防、日常安全管理、各项活动应急安全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责任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五条  学校确保校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土地、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设施设备都符合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十六条  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健康教育,积极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意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做好学生和教职工活动的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加强学生实训、实习的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属地派出所和所在社区的联系,建立校园安全联防制度和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防自然灾害等,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无安全事故。

第八十条  学校重视安全投入,积极做好人防技防,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坚持为学校教育教学、师生服务的宗旨,努力为全校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做好后勤保障。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一节  学校与家长、社区关系

 

第八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学校基本情况、招生工作、财务资产及收费、人事师资、教学质量、学生管理服务、学风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信息,学校接受物价、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家庭、社区沟通联系,整合和优化校外教育资源,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工作体系,形成育人合力。

 

第二节  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第八十五条  学校依据自身特色和优势,积极开展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实现工学结合的办学模式,为学生的实习和就业提供服务和支撑,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积极引进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专业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五年累计不少于六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

第八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章程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和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需要进行修订的情形。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学校校务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汕头市教育局核准。

第九十一条  学校校务会议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本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务会议。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汕头市教育局核准后、学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