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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作者:陈静霓 发表日期:2011年06月29日
 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直各有关学校:
  近年来,在省人社厅的指导下,我省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日趋科学、公开和规范,教师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少数教师治学态度不端正,在职称申报时存在材料和业绩等情况的弄虚作假行为;一些基层单位在审核材料时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存在纵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为;少数评委在职称评审时缺乏职业道德不能客观评价,甚至受利益驱动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这些现象和问题严重损害了职称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严重挫伤了一部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在广大教师当中造成十分恶劣的影响。为维护教师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进一步净化职称评审风气,根据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和通知精神,现就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职称申报要求,防范弄虚作假行为
  (一)实行申报人公开述职制度。申报人当年申报职称前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大规模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单位领导填写清楚。
(二)规范材料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从2011年开始,申报人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其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申报人应将所有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其他材料。
(三)规范论文报送要求。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从2011年开始,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申报人必须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或论文汇编集等作为佐证材料;2011年以前的宣读论文须提交教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相应佐证材料的宣读论文一律不予认可,不得作为有效论文提交。
(四)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材料失实、缺失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落实基层单位审查制度,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
(一)规范单位审查内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肃、客观的审查。一是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二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仔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三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行政职务、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四是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严把单位推荐关。从2011年开始,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考虑核准的岗位数额状况,按照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不得推荐。申报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每一位申报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教研工作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评价及推荐意见。
(三)落实申报材料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工作经历情况;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情况(教书育人情况,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发表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一般不安排在寒暑假和长假期),申报人的推荐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指定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各级教育局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方可推荐上报。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强化教育主管部门责任,提高职称工作专业化水平
(一)规范主管部门材料审核标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一是审核申报材料的数量。应当场清点申报材料的种类和数量与送评材料目录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和齐全。二是审核单位推荐的程序。重点审查单位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单位的公示是否规范,有关证书、证明复印件有否审核盖章,申报时间、公示时间和单位审核时间是否存在矛盾等情况。三是审核基本标准和条件。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和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评审本专业技术资格的范围和条件。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申报材料不得上报,及时说明原因,将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书面告知申报人。
(二)加强对教学科研评比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所属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研究、教学比赛、评优评奖等活动。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比赛、评优评奖等活动,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评选结果(评选结果文件中应有姓名、工作单位、获奖项目名称、获奖等级等内容)或颁发奖状(授奖单位应为教育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凡未能形成正式文件或提交奖状的评选结果,以及非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比赛、评优评奖等活动的评选结果在教师职称评审中一律视为无效。
(三)加强师德教育,规范学术行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强化师德教育,加强师德宣传,严格考核管理,完善制度建设。力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努力防范、坚决制止、严肃惩处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重点考察内容和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的申报人在职称评审时实行一票否决。
四、加强评委管理,规范评审行为,切实维护职称工作权威性
(一)加强评委库建设。各级教育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将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纳入各级职称评委库,提高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对入库人选的考核、监督制度,加强对评委会成员的经常性评估工作,对政策水平不高、工作能力有限、组织纪律性不强和缺乏公正性的评委以及有投诉举报并查实问题的评委及时调整出库。
(二)规范评委评审行为。各级教育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评委的业务培训,组织评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签订工作责任书。评委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评委不得接受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任何馈赠,不私下与申报人或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有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的接触。评委应保守评审工作中的秘密,不得对外泄漏评委会委员名单和评审讨论、表决情况,不应接受申报人的查询,不应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
  五、严惩弄虚作假行为,整肃工作纪律,营造职称工作良好风气
(一)严惩各种弄虚作假行为。对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非法期刊上发表论文并提交评审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对弄虚作假、伪造工作经历和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申报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评审通过的,取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教师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对为申报人出具虚假证明、包庇纵容申报人或与申报人串通作弊的教育部门(包括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基层单位等)领导和经办人员,一经查实,出具的虚假证明以及弄虚作假的相关材料一律无效,并追究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对工作马虎、未尽审核及监督管理责任、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基层单位,一经查实,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整肃评委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不正当活动,谋取私利的评委以及有投诉举报问题的评委,一经查实,各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按审批权限撤销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